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南宁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南宁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7月8日
南宁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领域安全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和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的通知》(应急〔2020〕6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南宁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山、建设施工、民用爆炸物品、城镇燃气、特种设备、消防安全、道路运输、水上运输、城市轨道交通、工贸行业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以下简称非法违法行为)和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奖励。具体奖励情形和行为详见附件1《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点举报事项清单》。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所监管行业领域、国家矿山安全监察部门对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举报奖励工作遵循“分级受理、行业负责、依法核查、据实奖励”的原则。
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全市举报奖励的综合统筹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举报奖励的指导协调工作。
市消防救援机构依据职责统筹火灾隐患及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分别负责本行业领域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根据相关行业重大生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判定的或者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有关行业领域对重大事故隐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违法行为,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
安全生产非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依法取得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的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或者行政许可已经失效,继续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
有关行业领域对非法违法行为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六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都有权向市及县(市、区)、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并符合奖励条件的,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第4目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举报受理及核查
第八条 市及县(市、区)、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部门(系统)或行业领域的举报受理、查办、督办、移送、答复、统计等制度,向社会公开举报渠道。
第九条 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投诉的受理途径:
(一)举报人可以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50”全国统一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和各部门公开电话进行举报,或者通过书信、电子邮件、微信、传真、来访等方式进行举报。
(二)市应急管理部门举报地址:南宁市青秀区双拥路48号南宁市应急管理局,邮编:530021;电话:0771-5583555。
(三)市消防救援机构举报地址:南宁市青秀区佛子岭路2号南宁市消防救援支队,邮编:530022,电话:0771-2751909,微信举报平台:“南宁消防便民平台”。
(四)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第八条规定公开的举报渠道。
第十条 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针对实名举报。实名举报要提供举报人的真实姓名、能够保持联络畅通的联系方式等。
举报人的举报内容应当包括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等具体情形,及与其有关的证据材料,被举报人名称(姓名)、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可供核实的信息。
第十一条 市应急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处置举报信息,填写《安全生产领域举报信息处置表》(附件2),建立举报受理台账。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部门(机构)举报,或在3个工作日内将举报材料转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市级消防救援机构、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县(市、区)、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接到市应急管理部门的举报投诉办理单后,应当及时组织核查,在办结后5个工作日内形成核查报告报市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举报受理部门(机构)应当立即组织相关人员核查处理,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主管部门(机构)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长理由。
第十三条 在调查核实结束后10日内,除无法联系举报人外,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
第十四条 举报受理部门(机构)应当对举报人信息保密,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严格控制有关举报信息的知悉范围,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被举报人、个人和社会泄漏,违者按有关规定严处,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违法行为,将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举报人对所举报事项的真实性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捏造、歪曲事实和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 举报奖励
第十五条 对受理的举报事项,根据违法情节严重程度,经核查属实的,按下列规定对实名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举报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1.举报事项属于一般事故隐患的奖励100-500元。
2.举报非法违法行为,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案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违法案件或无涉案货值、但证实被举报者存在违法事实的,可视情节奖励100-500元;对案值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违法案件,可视情节奖励500-1000元;对案值金额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违法案件,可视情节奖励1000-3000元;对案值金额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违法案件,可视情节奖励3000-5000元;对案值金额100万元以上的违法案件,可视情节奖励5000-10000元。
3.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
4.生产经营单位一线的从业人员举报其所在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按照本条第(一)项第2目、第3目规定的奖励标准基础上浮20%,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三)举报火灾隐患及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1.举报一般火灾隐患或者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按照50-2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发放。
2.举报重大火灾隐患的,按照200-5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发放。
3.举报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火灾隐患,同时属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按照本条第(一)项第3目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本办法奖励的情形:
(一)已受理或者正在查处的举报。
(二)匿名举报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自身已发现并正在解决的。
(四)国家工作人员,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消防网格管理员等负有特定责任和义务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受政府部门聘请或委托开展安全生产服务的专家、技术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五)受害者及其亲属的举报。
(六)其他不属于本办法奖励的情形。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解决,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
第十八条 举报事项的奖金审核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举报事项核查完毕后,应急管理部门核查办理人员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奖励标准确定奖励金额,填写《南宁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审批表》(附件3)报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
(二)未建立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机制的市及县(市、区)、开发区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提请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对核实的举报事项进行奖励的,应填写《南宁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提请奖励申请表》(附件4)有关内容,同时提供举报受理记录或转办材料、现场核查资料、移交违法线索的文件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佐证材料。
县(市、区)、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及时汇总本级举报奖励情况,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上一季度举报奖励情况报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举报奖励实行一事一奖。对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对最先实名举报且经核查属实的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平均分配,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对同一违法行为分别向市及县(市、区)、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的,由具体负责案件调查的部门(机构)受理并办理相关奖励事宜,不得重复奖励。
第二十条 举报人在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举报人自愿到场领取奖金的,需递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核验原件);委托办理领取的,需提供委托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核验原件),核验完毕后,举报受理部门(机构)工作人员方可发放奖励金。
举报人不愿或无法到场领取奖励金的,由举报人向举报受理部门(机构)提供有本人签字的书面申请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指定举报人本人可用的银行账户作为收款账户,举报受理部门(机构)审批同意后方可发放奖励金。
举报奖励金的发放,按照有关财务制度严格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对本办法附件1《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点举报事项清单》以外且属于安全生产领域的其他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可根据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辖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南宁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南宁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南应急规〔2019〕1号)同时废止。
相关链接:《南宁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解读